广东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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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LICYLAW

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

关于发布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

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》的通知

(年12月25日粤鉴协[]13号)

各市司法鉴定协会、各司法鉴定机构:

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(试行)》试行两年多来,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,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。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,提高司法鉴定质量,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,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;在此基础上,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,现予以发布,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,自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。

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案件,参照旧规定;已出具鉴定意见,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,仍参照旧规定。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,应参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》执行。

附件: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》

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

1.总则

1.1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。

1.2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、方法和内容。

1.3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、道路交通事故、工伤事故、医疗损害、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、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。

1.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,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、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,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,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、体质等因素,进行综合评定。

2.术语和定义

2.1误工期

误工期(亦称休息期、医疗休息期),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、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(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)所需要的时间。

2.2营养期

营养期(亦称营养补偿期),是指人体损伤后,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,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。

2.3护理期

护理期(亦称护理陪护期),是指人体损伤后,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,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。

3.头部损伤

3.1头皮血肿

3.1.1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:范围较小,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:误工7~14日,营养7日,护理7日。

3.1.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:范围较大,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:误工14~21日,营养15日,护理7~15日。

3.2头皮裂伤

3.2.1钝器创口长度≤6cm、锐器创口累计长度≤8cm:误工3~10日,营养1~7日,护理1~7日。

3.2.2钝器创口长度>6cm、锐器创口长度>8cm:误工14~21日,营养7~15日,护理1~7日。

3.3头皮撕脱伤

3.3.1撕脱面积≤20cm2:误工15~30日,营养10~20日,护理7~10日。

3.3.2撕脱面积>20cm2,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:误工30~45日,营养20~30日,护理15~20日。

3.3.3撕脱面积>20cm2,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:误工60~90日,营养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3.4头皮缺损

3.4.1头皮缺损≤10cm2:误工21~30日,营养10~20日,护理7~15日。

3.4.2头皮缺损>10cm2:误工30~60日,营养20~30日,护理15~20日。

3.5颅盖骨骨折

3.5.1颅盖骨线状骨折:误工30~45日,营养30日,护理15日。

3.5.2颅盖骨凹陷骨折/多发粉碎性骨折

3.5.2.1不需手术整复者:误工45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15日。

3.5.2.2需手术整复者:误工60~9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3.6颅底骨折

3.6.1颅底骨折,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:误工30~45日,营养30日,护理15日。

3.6.2颅底骨折,有脑脊液漏,未经手术自愈者:误工45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3.6.3颅底骨折,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,需手术者:误工90~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。

3.7颅脑损伤

3.7.1脑挫裂伤(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)

3.7.2.1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3.7.2.2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3.7.3颅内血肿(包括硬膜外、下血肿和脑内血肿)

3.7.3.1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:误工30~9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3.7.3.2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3.7.3.3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90日。

3.7.4开放型颅脑损伤

3.7.4.1开放型颅脑损伤,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:误工3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日。

3.7.4.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。

3.7.5颅脑损伤并发症

3.7.5.1颅骨缺损,需行颅骨修补术者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。

3.7.5.2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。

3.7.5.3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。

3.7.5.4化脓性脑膜炎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。

3.7.5.5脑脓肿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。

3.7.6颅脑损伤后遗症

3.7.6.1外伤性癫痫

3.7.6.1.1严重外伤性癫痫,药物不能控制,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,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,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,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,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。

3.7.6.1.2外伤性癫痫,药物不能完全控制,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,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,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,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护理~日。

3.7.6.1.3外伤性癫痫,药物不能完全控制,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,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,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,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护理~日。

3.7.6.1.4外伤性癫痫,药物不能完全控制,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,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,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,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护理~日。

3.7.6.1.5外伤性癫痫,药物能够控制,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护理60~日。

3.7.7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

3.7.7.1极重度智力缺损(智商20以下)或精神障碍,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,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,终身全部护理依赖。

3.7.7.2重度智力缺损(智商34以下)或精神障碍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、三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,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,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。

3.7.7.3中度智力缺损(智商49以下)或精神障碍,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,间或需要帮助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,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,终身部分护理依赖。

3.7.7.4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,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,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,但能部分代偿,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、六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,部分护理依赖5年。

3.7.7.5轻度智力缺损(智商70以下)或精神障碍,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,部分护理依赖2年。

3.7.8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

3.7.8.1四肢瘫(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)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,终身完全护理依赖。

3.7.8.2四肢瘫(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),或者偏瘫(肌力2级以下);四肢瘫(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),或者偏瘫(肌力3级以下)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、三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,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。

3.7.8.3四肢瘫(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),或者偏瘫(肌力4级以下)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。

3.7.8.4偏瘫(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),或者单瘫(肌力2级以下),偏瘫(一肢肌力3级以下),或者单瘫(肌力3级以下)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、六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护理日。

3.7.8.5偏瘫(一肢肌力4级),或者单瘫(肌力4级)(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):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,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,护理90~日。

4.面部损伤

4.1眼部损伤

4.1.1眼睑损伤

4.1.1.1眼睑裂伤,不伴有其它症状:误工10~20日,营养1~7日,护理1~7日。

4.1.1.2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,上睑下垂:误工20~3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7~20日。

4.1.1.3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、外翻需行手术治疗:误工30~6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20~30日。

4.1.2眼肌损伤(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):误工20~30日,营养15日,护理15~30日。

4.1.3泪器损伤

4.1.3.1泪小管、泪囊、泪腺损伤:误工30~45日,营养1~7日,护理7~15日。

4.1.3.2鼻泪管损伤,无手术指征者:误工30~45日,营养7~15日,护理7~15日。

4.1.3.3鼻泪管损伤,有手术指征者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

4.1.4结膜损伤

4.1.4.1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:误工45~6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30~45日;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。

4.1.5角膜损伤

4.1.5.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:误工10~15日,无需营养、护理。

4.1.5.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~45日;特殊情况下,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。

4.1.5.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

4.1.6虹膜睫状体损伤

4.1.6.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:误工30~6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7~15日。

4.1.6.2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:误工30~6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7~15日。

4.1.6.3前房出血:误工30~6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5~30日。

4.1.6.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~45日;特殊情况下,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。

4.1.6.5睫状体脱离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

4.1.7巩膜裂伤

4.1.7.1单纯巩膜裂伤:误工45~60日,营养20~45日,护理20~45日。

4.1.7.2角巩膜裂伤,伴眼内容物脱出:误工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45~60日。

4.1.8晶状体损伤

4.1.8.1晶状体脱位:误工60~90日,营养7日,护理7~20日。

4.1.8.2外伤性白内障:误工60~日,营养7~15日,护理15~30日。

4.1.9玻璃体损伤

4.1.9.1玻璃体脱离:误工30日,营养7日,护理7~15日。

4.1.9.2玻璃体疝,玻璃体脱出:误工30~9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5~30日。

4.1.9.3玻璃体积血:误工90~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~45日。

4.1.10眼底损伤

4.1.10.1视网膜震荡、出血:误工30日,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,较为严重的损伤,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。

4.1.10.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

4.1.10.3黄斑裂孔:误工30~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~45日。

4.1.10.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:误工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~45日。

4.1.11视神经损伤:误工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~45日。

4.1.12眼球摘除:误工30~45日,营养20日,护理20日。

4.1.13外伤性青光眼:误工3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4.1.14交感性眼炎、化脓性眼内炎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45~60日。

4.1.15眼球后血肿:误工6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。

4.1.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

4.1.17眶壁骨折

4.1.17.1不需手术治疗的:误工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15~30日。

4.1.17.2需手术治疗的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

4.2耳部损伤

4.2.1耳廓损伤

4.2.1.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:误工7~15日,营养1~15日,护理1~7日。

4.2.1.2耳廓撕裂伤、耳廓切割伤:误工15~20日,营养15日,护理7~15日。

4.2.1.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:误工15~30日,营养15日,护理7~15日;耳廓离断后再植:误工期45~6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5日。

4.2.1.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:误工45~6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。

4.2.2外耳道损伤

4.2.2.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:误工30日,无需营养、护理。

4.2.2.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45~60日,护理45~60日。

4.2.3鼓膜穿孔

4.2.3.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:误工15~30日,营养7日,无需护理。

4.2.3.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:误工30~60日,营养7日,护理15~20日。

4.2.4听骨链损伤

4.2.4.1听骨脱位、骨折:误工6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4.2.4.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4.2.5内耳损伤

4.2.5.1内耳窗膜破裂:误工90~日,营养7日,护理7~15日。

4.3鼻部损伤

4.3.1鼻尖或一侧鼻翼缺损:误工15~30日,营养1~7日,护理7-15日。

4.3.2鼻骨骨折

4.3.2.1鼻骨线状骨折:误工10-20日,营养7日,无需护理。

4.3.2.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:误工30~60日,营养15~20日,护理15~20日。

4.3.2.3鼻中隔损伤:误工15~3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1~7日。

4.3.3鼻窦损伤需手术治疗:误工30~60日,营养15日,护理1~7日。

4.4颌面部损伤、口腔损伤

4.4.1颌面部皮肤擦伤、挫伤:误工7~15日,营养1~7日,无需护理。

4.4.2颌面部皮肤裂伤

4.4.2.1创口长度累计≤3.5cm:误工7~15日,营养1~7日,护理1~7日。

4.4.2.2创口长度累计>3.5cm:误工16~2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1~7日。

4.4.2.3颌面部穿通伤:误工20-30日,营养15日,护理1~7日。

4.4.3上、下颌骨骨折

4.4.3.1单纯性线状骨折:误工60~90日,营养60日,护理15~30日。

4.4.3.2粉碎性骨折需手术治疗:误工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日。

4.4.4颧骨、颧弓骨折

4.4.4.1单纯性线状骨折:误工60日,营养30日,护理15~30日。

4.4.4.2粉碎性骨折需手术治疗:误工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日。

4.4.5牙槽骨骨折:误工6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7~15日。

4.4.6牙齿损伤

4.4.6.1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:误工15~30日,营养15~20日,护理1~7日。

4.4.6.2需复位固定的:误工30~6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7~15日。

4.4.7颞颌关节损伤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15日。

4.4.8舌损伤:误工15~3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1~7日。

4.4.9腮腺损伤:误工30~90日,营养7~20日,护理7~15日。

4.4.10面神经损伤:误工30~日,营养7~30日,护理7~30日。

4.4.11三叉神经损伤:误工30~日,营养7~30日,护理7~30日。

5.颈部损伤

5.1颈部皮肤裂伤并实施缝合术:误工7~15日,营养1~7日,护理1~7日。瘢痕挛缩,影响颈部活动功能:误工60~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5.2咽部损伤:误工30日,营养7-20日,护理7-20日。

5.3喉损伤

5.3.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:误工15日,无需营养和护理。

5.3.2喉切割伤:误工30~6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3.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:误工30~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3.4喉烫伤或烧灼伤:误工30~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4食管、气管损伤

5.4.1非手术治疗:误工30~60日,营养20~30日,护理10~20日。

5.4.2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4.3烧灼伤:误工3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4.4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,需手术治疗者: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5甲状腺损伤

5.5.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:误工30~6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5~30日。

5.5.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:误工3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5.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:误工6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5.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:误工9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6甲状旁腺损伤

5.6.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:误工30~6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5~30日。

5.6.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:误工6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5.6.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:误工9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6.胸部损伤

6.1胸部软组织损伤

6.1.1皮肤裂伤长度≥10cm:误工10~20日,营养1~15日,护理1~7日。

6.1.2皮肤裂伤长度≥20cm:误工20~30日,营养15~20日,护理7~15日。

6.13胸壁异物存留:误工20~45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7~15日。

6.2肋骨骨折

6.2.1一处骨折:误工10~2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7~15日。

6.2.2多根、多处骨折:误工30~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15~20日。

6.3胸骨骨折:误工30~9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20~30日。

6.4气胸

6.4.1小量(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):误工15~3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7~15日。

6.4.2中量(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):误工30~4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5~30日。

6.4.3大量(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):误工60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日。

6.5血胸

6.5.1小量(胸腔积血ml以下):误工30~60日,营养7~15日,护理7~15日。

6.5.2中量(胸腔积血~0ml):误工60~9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5~30日。

6.5.3大量(胸腔积血0ml以上):误工90~日,营养30~45日,护理30日。

6.5.4剖胸手术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6.6肺损伤

6.6.1肺挫伤:误工30~45日,营养15~20日,护理15~20日。

6.6.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6.6.3肺叶切除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6.6.4一侧全肺切除:误工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45~60日。

6.6.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6.7心脏损伤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

6.8胸内大血管损伤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

6.9胸导管损伤:误工60~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6.10纵膈气肿、纵膈脓肿、纵膈炎:误工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6.11膈肌损伤

6.11.1外伤性膈疝:误工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。

6.11.2非手术治疗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6.11.3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。

6.12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:误工30~40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10~15日。

6.13外伤性窒息:误工60~9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。

6.14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:误工9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7.腹部损伤

7.1腹部软组织损伤

7.1.1皮肤裂伤长度≤10cm:误工10~20日,营养1~15日,护理1~7日。

7.1.2皮肤裂伤长度>20cm:误工30~60日,营养15~20日,护理7~15日。

7.1.3腹壁异物存留:误工30~45日,营养15~30日,护理7~15日。

7.1.4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:误工6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7.2肝脏、胆道损伤

7.2.1经保守治疗:误工30~6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15~30日。

7.2.2需行修补术,或部分切除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。

7.2.3胆囊破裂:误工30~6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日。

7.3脾损伤

7.3.1经保守治疗:误工6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15~30日。

7.3.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:误工90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。

7.3.3延迟性脾破裂:误工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7.4胰腺损伤

7.4.1胰腺挫伤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日。

7.4.2行胰腺修补术:误工90~日,营养60~日,护理30~60日。

7.4.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:误工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7.5肾损伤

7.5.1肾挫伤:误工30日,营养15~20日,护理15~20日。

7.5.2肾破裂:误工90日,营养30~90日,护理30~60日。

7.5.3肾切除:误工90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。

7.6胃、肠等空腔脏器损伤

7.6.1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:误工90日,营养60~日,护理30~60日。

7.6.2部分切除:误工9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情况决定。

7.7输尿管、膀胱损伤

7.7.1输尿管、膀胱损伤:误工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其中,膀胱、输尿管、尿道挫伤:误工15~30日,营养15日,护理15~30日;膀胱、输尿管、尿道破裂:误工3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;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;遗留输尿管、尿道闭锁等后遗症,需手术治疗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7.7.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:误工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。需定期扩张者,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7.8输卵管、卵巢、子宫损伤:误工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其中,卵巢、输卵管、子宫挫伤:误工15~30日,营养15日,护理15~30日;卵巢、输卵管、子宫破裂:误工3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60~90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。

7.9腹膜后血肿:误工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8.脊柱、骨盆部损伤

8.1脊柱骨折:误工6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其中,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~日,营养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8.2椎间关节脱位:误工60日,营养20~30日,护理30~45日。

8.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:误工日。其中,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8.3.1椎弓根崩裂、滑脱:非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期60,护理期60~90日;手术治疗:误工~日,营养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8.4脊髓损伤

8.4.1脊髓挫伤、脊髓压迫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

8.5骨盆骨折

8.5.1骨盆稳定型骨折:误工6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日。

8.5.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:误工~日,营养60~日,护理60~90日。

8.5.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,遗有尿道狭窄,不需手术修复:误工日,营养90~日。

8.5.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,需手术治疗:误工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8.6阴茎损伤

8.6.1挫伤:误工30日,营养1~15日,护理1~7日。

8.6.2脱位:误工6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8.6.3断裂或缺损:误工90日,营养60日,护理60日。

8.7阴囊损伤

8.7.1阴囊血肿、鞘膜积血:误工30~60日,营养10~20日,护理15~20日。

8.7.2阴囊撕裂伤:误工30~45日,营养7~15日,护理10~20日。

8.8睾丸损伤

8.8.1睾丸挫伤或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8.8.2一侧睾丸切除:误工30~60日,营养20~30日,护理30~45日。

8.9女性外阴裂伤:误工15~45日,营养10~20日,护理15~30日。

8.10阴道撕裂伤:误工30~45日,营养10~20日,护理15~30日。

8.11外伤性流产、早产:误工6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20~30日。

9.肢体损伤

9.1肢体软组织损伤

9.1.1皮肤裂伤长度≤20cm误工7~15日,营养1~10日,护理1~7日。

9.1.2皮肤裂伤长度>20cm:误工15~30日,营养10~20日,护理1~15日。

9.1.3瘢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:误工10~3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1.4断肢(肢体离断):误工60~90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骨折

9.2.1锁骨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.2肱骨外科颈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。并发肱骨头坏死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。

9.2.3肩胛骨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.4肱骨干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9.2.5肱骨髁上、髁间骨折: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.6尺骨鹰嘴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.8尺桡骨双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.9桡骨远端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90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.10指、掌骨骨折: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:误工30~9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。

9.2.11腕骨骨折:

误工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12股骨颈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90~日,护理~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90~日,护理90~日。

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13股骨粗隆间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~日,营养90~日,护理~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~日,营养90~日,护理90~日。

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14股骨干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90~日,护理60~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90~日,护理60~日。

9.2.15髌骨骨折:

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60~90日。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90~日,护理60~90日。

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16胫腓骨骨折:

胫骨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90日;腓骨骨折:误工3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日;

胫腓骨双骨折:误工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90日;开放性骨折:误工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;

胫骨远端Pilon骨折:误工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;

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17踝部骨折:误工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单踝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双踝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;三踝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30~60日;伴有韧带损伤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18舟、楔骨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2.19跟、距骨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其中,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:误工90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;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;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;距骨骨折:误工90日,营养60~90日,护理60~90日;骨折不愈合、创伤性关节炎、距骨缺血性坏死: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9.2.20跖趾骨骨折:误工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3关节脱位:

9.3.1肩关节脱位,非手术治疗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60~9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3.2肘关节脱位,非手术治疗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手术治疗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3.3髋关节脱位,非手术治疗:误工60~9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90日;手术治疗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60~90日。

9.3.4其他关节脱位

9.3.4.1胸锁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9.3.4.2肩锁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9.3.4.3腕骨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9.3.4.4腕掌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9.3.4.5掌指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9.3.4.6指间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9.3.4.7距骨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90日;

9.3.4.8跗骨间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;

9.3.4.9跗跖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90日;

9.3.4.10跖趾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90日;

9.3.4.11趾间关节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90日;

9.3.4.12跗足关节骨折脱位:误工30~6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90日。

9.4关节韧带损伤:误工70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60~90日。

其中,膝关节脱位、韧带损伤:误工90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60~90日;膝关节半月板损伤:误工30~90日,营养30日,护理30~60日。

9.5主要肌腱断裂:误工6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9.6周围神经损伤

9.6.1臂丛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2尺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3桡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4正中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5胫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6腓总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8坐骨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9股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10腋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6.11肌皮神经损伤:误工~日,营养30~60日,护理30~日。

9.7四肢主要血管损伤

9.7.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:误工30~45日,营养30日~45日,护理7~60日。

9.7.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、体征或肢端坏死:误工90~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。

10.其它损伤

10.1烧烫伤

10.1.1轻度:误工30~45日,营养30日,护理1~30日。

10.1.2中度:误工70日,营养60日,护理30~60日。

10.1.3重度:误工日,营养90~日,护理60~日。

10.1.4特重度: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,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10.2冻伤

10.2.1局部冻伤

Ⅰ轻度:误工15日,营养1~30日,护理1~30日。

Ⅱ中度:误工30日,营养60日,护理30日。

Ⅲ重度:误工60日,营养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Ⅳ极重度:误工日,营养90日,护理60~90日。

10.2.2全身冻伤: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。

10.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。

10.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、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:误工7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10.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、心等重要器官内:误工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10.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%以上:误工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10.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:误工90日,营养、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。

11.附录

11.1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。

11.2本准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,原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附录A(规范性附录)

损伤分级的依据

A.1颅脑损伤的分级

A.1.1轻型颅脑损伤:无颅骨骨折,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,有轻度头痛、头晕等症状。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。

A.1.2中型颅脑损伤: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,有或无颅骨骨折,蛛网膜下腔出血,无脑受压征象。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,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,体温、脉搏、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。

A.1.3重型颅脑损伤: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,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,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。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,如瘫痪、脑疝综合征、去大脑强直等,有明显的体温、脉搏、呼吸和血压变化。

A.1.4特重型颅脑损伤: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,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、休克等。迅速出现脑疝、双瞳孔散大、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,甚至出现呼吸停止。

A.2烧烫伤程度分级

A.2.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

A.2.1.1轻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≤10%,Ⅲ度烧烫伤面积≤5%。

A.2.1.2中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10~30%,Ⅲ度烧烫伤面积5~10%。

A.2.1.3重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31~50%,Ⅲ度烧烫伤面积11~20%。

A.2.1.4特重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>50%,Ⅲ度烧烫伤面积>20%。

A.2.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

A.2.2.1轻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≤10%,无Ⅲ度烧烫伤。

A.2.2.2中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10~29%,Ⅲ度烧烫伤面积≤5%。

A.2.2.3重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30~49%,Ⅲ度烧烫伤面积5~14%。

A.2.2.4特重度烧烫伤:烧烫伤总面积>50%,Ⅲ度烧烫伤面积>15%。

附录B(规范性附录)

使用标准的说明

B.1本标准所指“三期”的期限,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,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,需因人、因伤情、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不可机械照搬。

B.2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“三期”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,按实际发生的“三期”时间计算。

B.3多处损伤的,不能将多处损伤的“三期”进行简单累加;一般以“三期”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,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。

B.4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,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;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。

B.5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,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,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“三期”时间进行评定。

B.6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,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,但“三期”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,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。

B.7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,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。

B.8由于个体差异、潜在疾病、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“三期”有所变化的,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综合评定“三期”。

B.9“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”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,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,或者出现严重感染、并发症、合并症等情况,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,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;“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”,“三期”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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